2006年2月1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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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释
法宣 张彬

  企业间拆借
  属违法没收利息
  附加罚款
  某公司向一医药公司提供借款,并约定了利息。因医药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本息,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医药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,并给付贷款利息4000元。

  法律解释:
  在我国,货币借贷只允许国家指定的机构专营,一般是银行、信用社或金融信托投资机构。审判实践中,企业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拆借资金行为被认定无效,借贷资金返还出借方,约定的利息不予支持,已经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,并对借款方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。
  提醒:企业之间确需借贷的,可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。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、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,由受托人,一般指银行等金融机构,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、用途、金额、期限、利率等代为发放、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。

  年满十四岁不能收养
  符合条件的血亲子女
  不受此限
  2004年,陈某以16岁的何某是其胞妹之子为由,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何某。民政部门为他们办理了收养手续。2005年底,陈某起诉至大兴法院,以何某对其照顾不周,花掉其多年积蓄为由,要求与何某解除收养关系。法院查明,何某的母亲不是陈某的胞妹。
  法律解释: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,丧失父母的孤儿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,且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。但收养3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14周岁的限制。何某超出了14周岁,又不是陈某胞妹的儿子,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。最终,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。